——i随行意外伤害——

本产品提供一般意外,航空、轮船、轨道交通、营运客车、非营运乘用车、租赁车,网约车、出租车、共享自行车9种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
本产品提供一般意外,航空、轮船、轨道交通、营运客车、非营运乘用车、租赁车,网约车、出租车、共享自行车9种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
* 承保年龄:0天- 200岁
*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本公司按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 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共享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9、 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10、 因超员、超载、非法营运或严重超速造成的人身伤亡;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